宋老先生一九六一年死亡,夫妻在一九二二年時曾將幼女出養給離婚的楊姓女子,但十七年後楊婦過世,女兒又由宋姓夫妻監護。兩外孫女主張「宋是我們外公」,宋老先生的十七名繼承人對她們提繼承權不存在訴訟;士林地院認為日本昭和時代才允台灣女子獨立收養子女,楊婦收養不成立,兩孫女有繼承權。

宋老先生死亡五十五年,遺產繼承登記迄今懸而未決,一審判兩名外孫女應繼分為六分之一,但本件仍可上訴。十七名原告中,僅三人姓宋。

宋姓夫妻一九二一年產下一名女嬰,隔年即出養給甫離婚的楊姓女子。宋五十五年前過世,擁有財產繼承權的十八名兒孫中,有十七人提告,他們認為因台灣光復後,戶籍綠建築休閒別墅資料未將日據時期的出養紀錄載入,以至於戶政機關無法認定幼女與楊婦間收養關係存在,害他們至今無法分財產。

當年被「出養」的女兒與養母生活了十七年,楊婦和娘家人相繼過世,她又被接回宋家,和親生父母團圓。但她的親生手足則指妹妹祭拜的是「楊氏祖先牌位」,她不是美式小木屋宋家人。

兩名何姓外孫女表示,從小就聽媽媽說並沒有楊家家產的繼承權,日子過得苦,會祭拜楊家的祖先牌位其實是受人之託,因楊家沒有男丁,女輩也都出嫁,她只好幫忙「保管」;如今媽媽也已往生。

士林地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意旨,認定日據時期昭和元年(一九二六年)後才有獨身成年婦女單獨收養的習慣,宋姓夫妻在大正十一年出養女兒,依當時習慣法楊婦並無收養能力,收養「自始無效」。法官指出,若原告們認為楊婦當時具有收養能力,應提出證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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